身份证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我国于2004年8月开始正式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2017年5月28日,中国公安部宣布为进一步提高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水平,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安部决定启用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018年4月,率先试点上海自贸试验区顶尖科研团队外籍核心成员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率先试点允许外籍人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兼职创新创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文名称

Foreign Permanent Resident ID Card



具体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凭证



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


实行时间

2017年6月16日


俗称

"中国绿卡"


目录

1法律规定

2相关法规

3正式落地

4问题解读

折叠编辑本段法律规定


【注音】wài guó rén yǒng jiǔ jū liú zhèng


2004年8月公安部、外交部日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折叠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1]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正式落地

2017年4月12日,外籍人才凭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荐函》即可到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审批时限也将缩短。


这也是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中第一条"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政策的正式落地。


为了加快推进这项永久居留政策的落地,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出入境管理局多次对接,积极制定外籍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流程,目前该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已获公安部批准。即日起,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向其所在片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推荐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2]


折叠编辑本段问题解读

问:为什么要实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3]


答: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是服务国家人才发展战略、聚集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公安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置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中之重全力推进。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证件,是永久居留外国人享受在华资格待遇的有形凭证。《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过去,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有量不大、社会认知度不高,加之证件不具备机读功能,持证人在一些地方、领域和行业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够便利,对证件不能自动读取识别、联网认证的反映较为突出。为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实施便利化改革,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着力解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可识验和便利化问题,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切实增强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获得感。


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证件便利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将现行证件名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进一步突出身份证明功能;调整样式向身份证靠拢,便于社会接纳和认知;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嵌入芯片,实现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进行机读识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任务将于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届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认知度将大幅提升,新增的机读核验功能也将进一步便利持证人在华工作和生活。


问:新、旧两版证件有哪些不同?


答:相较于旧版证件,新版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改进:一是除了证件名称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英文译名相应修改,同时在证件上增加中英文说明,明确其是可单独使用的身份证件。二是充分考虑外国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证件登记项目和内容格式等,调整和改进物理防伪措施,整体风格呈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特征。三是嵌入芯片存储证件签发管理信息,为各部门、各行业使用身份证阅读机读取核验提供技术基础,方便持证人办理各项社会事务。


问:新版证件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旧版证件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答:目前,公安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相关技术保障,确保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窗口部门和单位无障碍使用,有关工作将在今年第二季度完成。届时,持证人可前往原办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公安机关将积极做好证件换发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为申请人签发新版证件。如持证人未换发新版证件的,所持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证件仍可继续使用,公安机关将通过部门间共享与服务平台为用证部门提供证件核查服务。


问:如何推进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


答:《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就改革推进落实工作,提出了三方面要求: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功能作用,确保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旧版证件可查询真伪、新版证件可机读核验、工作人员普遍认知的工作目标。在加强技术和资金保障方面,要求加快铁路、民航、银行、保险、宾馆等窗口部门和单位相关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综合证件使用的各种场景和需要,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工作培训、宣传,确保证件能在本部门、本行业无障碍使用。在跟进做好后续落实方面,各有关部门要梳理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对外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对照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公安部等25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相关要求,确保永久居留外国人相关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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