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能够请求收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
类型
证件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
有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请求过程
详见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能够请求收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令》。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则:"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运用居民身份证的,能够请求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则及时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暂时身份证办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办法》规则,"暂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核算。""暂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办理。"该办法还规则了暂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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