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知识

居民身份证异地挂失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2017年04月27日,据公安部网站消息,7月1日将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2018年3月19日,山西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户籍派出所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中文名


目的

为方便长期外出务工人员

主要信息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前提

中国国籍、异地务工

方式目的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便民服务中心)申请换领、补领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异地换证目的是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若干意见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相关制度

意见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试点工作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制度意见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并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对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务工的中国居民,可以到工作地受理异地换证。


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申领人本人携带:①户口簿、②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或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


2、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5、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7、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


1、换领申领居民身份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①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②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没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还需携带本人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或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③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④证件损坏、⑤有效期满需换领新证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5、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7、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8、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全部交回派出所。


四、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对象为: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等候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2、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3天后本人携带《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6、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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