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换领居民身份证是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
目录
1法律依据
2办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程序
5办理机构
6办理时限
7办理费用
8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二)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办理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原居民身份证
(四)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一)公民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换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办理换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四)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派出所领取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
办理机构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费用
对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但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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