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有用期是指身份证从发证时刻到使用期限完毕的这段时刻。我国公民身份证依据办理时不同年龄段,有用时长也不同,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用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五条规则,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用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用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用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有用期完毕后,公安机关会将身份证信息刊出,为不影响正常使用,居民应在有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报换领新证。
基本信息
中文称号
身份证有用期
外文称号
Validity of ID card
有用期
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时间
重新申报
户口所在地
相关
暂时身份证
相关法令
《居民身份证法》
目录
1法令规则
2有用期限
折叠修改本段法令规则
折叠普通身份证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有用期作出了具体规则,规则如下: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用的居民身份证。法令一起规则,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用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用期满、公民名字改变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请求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挂号项目呈现过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收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请求补领。
折叠暂时身份证
2005年9月20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暂时居民身份证。到时,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暂时身份证办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1] 。
《办理办法》规则了新版暂时身份证的有用期限:暂时居民身份证的有用期限为三个月,有用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而原《暂时身份证办理暂行规则》则规则的是:暂时身份证有用期限分别为一年和二年两种。
折叠修改本段有用期限
查询自己的身份证有用期,如果是第一代身份证,先看签发日期,再看有用期,如"2001年3月31日签发,有用期限10年",则该身份证到2011年3月31日过期;如果是第二代身份证,在身份证正面最下面一行字就可以辨别。如:"有用期限2008.12.05-2018.12.05"。
如需查询他人身份证有用期限,依据法令规则,在互联网上不可查,只能到公安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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