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公通字[1998]56号
发布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发布单位:公安部
为了规范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作业,进步作业功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在处理大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造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部队,特拟定本规范。
折叠修改本段第一条
一、建立健全揭露办事准则和招待准则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挂号、居民身份证的处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揭露,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自动承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户籍招待室,户籍招待室内应当逐渐选用“低台敞开式”方法作业,并设置警民联络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大众书写运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能够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大众了解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则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勤所长准则,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勤,监督各项规章准则的履行状况,听取大众对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作业的定见和主张,处理大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践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作业准则,以满足广大大众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践需求,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别状况,确实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阐明理由。
折叠修改本段第二条
二、清晰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作业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需契合政策规则、证明资料完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处理:
1、出世挂号;
2、逝世挂号;
3、户口挂号项目(名字、民族、出世日期在外)的改变、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搬迁(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刊出户口和回国(入境)康复户口;
7、公民入伍刊出户口和复员、转业武士回客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刊出户口和刑满释放、免除劳教人员回客籍落户;
9、高校选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搬迁和高校学生结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员工以及公务员、员工调集等,经组织、人事、劳作等部分同意,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批阅同意后的户口搬迁;
11、其他按照规则能够当场处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处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批阅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资料完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处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资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请求人予以阐明并当场填写《处理户口弥补资料书》,写清请求人应当弥补的证明资料:
1、公民改变名字、民族,更正出世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挂号;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爸爸妈妈、爸爸妈妈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武士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免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按照规则需求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阅、批阅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处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作业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结: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请求之日起的二十个作业日内完结调查核实作业,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许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许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资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批阅决议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资料十五个作业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并将批阅结果回来公安派出所,或许按规则签署审阅定见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作业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
3、公安派出地点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阅决议二日内,将批阅结果通知请求人。
(四)《处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状况、请求事由、申报资料状况、处理时限、受理时刻、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则时限内处理手续或许查询有关状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需契合规则,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自己。
折叠修改本段第三条
三、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作业时刻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能够放置服务台卡。招待大众要自动热情,运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别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处理其请求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自动上门为其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请求资料,如有丢掉或许毁坏,由责任单位担任补办资料。
折叠修改本段第四条
四、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则
处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必要严格履行《国家同意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则,各地公安机关不得私行建立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概运用省级财政部分一致印制或许监制的票据。
折叠修改本段第五条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分应当建立监督告发电话、定见箱,接到大众的告发、投诉应当及时处理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分应当延聘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作业态度、服务质量、处理功率、警容风纪等定时进行评议,承受社会各界和公民大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时查看、检查和造访大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大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折叠修改本段第六条
六、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履行,各地能够按照本规范拟定具体的作业规则。
折叠修改本段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折叠修改本段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运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折叠修改本段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当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护社会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则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能够按照本法的规则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挂号的项目包括:名字、性别、民族、出世日期、常住户口地点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证件的有用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仅有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规范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运用规范汉字和契合国家规范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践状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挂号的内容,能够决议一起运用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许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用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刻。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刻有用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用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款式由国务院公安部分拟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一致制造、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用,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公民警察对因制造、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折叠修改本段第二章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县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久居的,华裔回国久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久居并被同意加入或许康复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处理常住户口挂号时,应当按照本法规则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用期满、公民名字改变或许证件严峻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请求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挂号项目呈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收取新证时,有必要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掉的,应当请求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景象的,能够请求换领、换发或许补领新证。公民处理常住户口搬迁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地点地住址变动的状况,并奉告自己。
第十二条 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则及时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处理时刻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刻不得超越三十日。 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运用居民身份证的,能够请求收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则及时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分规则。
折叠修改本段第三章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求证明身份的,有权运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回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挂号项目改变;
(二)兵役挂号;
(三)婚姻挂号、收养挂号;
(四)请求处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则需求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景象。 按照本法规则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则的有关活动,能够运用契合国家规则的其他证明方法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公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出示法律证件,能够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求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求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产生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时,需求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则需求查明身份的其他景象。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回绝公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则,别离不同景象,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许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履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景象在外。
折叠修改本段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用虚假证明资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不合法扣押别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许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别人居民身份证或许运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运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造、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当,收受别人财物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合法改变公民身份号码,或许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许成心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时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则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走漏因制造、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折叠修改本段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规范,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分核定。对城市中收取最低日子保证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别日子困难的居民,在其初度请求收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日子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度请求收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能够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规则。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悉数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公民解放军武士、公民武装警察请求收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令》一起废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令》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在按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用期内,继续有用。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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