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指,2016年8月10日由公安部、中心综治办、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社部、住宅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联合发布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发布部门
公安部、中心综治办、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社部、住宅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
2016年8月10日
施行日期
2016年8月10日
目录
1布告背景
2布告细则
布告背景
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步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誉系统建造。[1]
布告细则
公民运用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请求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运用居民身份证,不得租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避免丢掉、被盗。
——挂号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能够有用避免被别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誉系统建造。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请求换领挂号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许有关单位核对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许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实行居民身份证核对责任,严厉执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不依法实行核对责任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行职责或许供给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对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私行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许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行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拘留或许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许有关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办理制度,对在实行职责或许供给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厉保密。对单位内部树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厉设定查询权限,严厉控制知悉规模;要强化技术防护办法,谨防信息走漏或许被盗取。
——国家机关或许有关单位要树立不良信誉记载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别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誉记载“黑名单”库,并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在实行职责或许供给服务时进行必要约束,推进执行联合惩戒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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